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,建設優(yōu)良的育人環(huán)境,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教育法》和河北省教育廳《中等職業(yè)學校管理規(guī)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(guī)定。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合法、證據(jù)充分、依據(jù)明確、定性準確、處分得當。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。學生有違反校規(guī)校紀的行為,但情節(jié)輕微,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,應由學生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,督促其改正錯誤。(一)能主動承認錯誤,檢查認識深刻,有悔改表現(xiàn)的;(三)有其它可從輕處分情節(jié)的。(一)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,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有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;(三)有兩種或以上(含兩種)違紀行為,或同時觸犯本規(guī)定兩條以上(含兩條)規(guī)定的;(五)違紀群體中主要參與的;(七)有其他應當予以從重處分情節(jié)的。
第二章 紀律處分程序
第七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、程序與管理:(二)給予學生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處分,由學生處作出決定,報主管校長批準;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,由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,經(jīng)分管校領導審核,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;(四)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校(部門)的學生時,由學生處與相關學校(部門)共同調查,分別處理;(六)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范圍內公布。需通知學生家長的由學生處負責告知。對涉及國家機密、個人隱私等情況,不予公布。第九條 受紀律處分學生的申訴:(二)學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予受理。
第三章 違紀處分
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:(二)張貼、散發(fā)大小字報,出版、傳播非法刊物以及通過其它途徑散布反動言論、造謠誹謗,混淆視聽,制造混亂的;(四)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,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;(六)泄露國家機密的(一)觸犯國家法律,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(三)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,但不予處罰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以下處分。(一)情節(jié)較輕、認錯態(tài)度較好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(三)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(一)引發(fā)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,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;(三)策劃、慫恿他人打架、斗毆的、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(五)為他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,未造成傷害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造成傷害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(七)直接或間接伙同校外人員打架斗毆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(九)因打架斗毆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(chǎn)損失的,除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外,還應當向受害方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。第十五條 以非法手段占有國家、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的,除如數(shù)退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(guī)定予以處罰外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下列處分:(二)偷竊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檔案等物品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(四)偽造、涂改、轉借證件或材料,或假冒身份實施欺騙行為的,視情節(jié)和后果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第十六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,除按價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根據(jù)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:(二)損壞價值100元(含100元)以上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第十七條 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規(guī)定,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(二) 擾亂宿舍管理秩序,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的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(四) 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,視其情節(jié)和后果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第十八條 違反計算機網(wǎng)絡有關管理規(guī)定構成違紀的,分別給予以下處分:(二) 公開和傳播他人隱私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(四) 制造計算機病毒、利用各種黑客軟件等不良手段,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(wǎng)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第十九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學生行為準則的,給予以下處分:(二) 因學習成績評定、評獎、處分等原因,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;(四) 冒用學?;蛩嗣x,侵害學?;蛩死?,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,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第二十條 組織或參與賭博的,給予以下處分;(二) 組織賭博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(一) 在建筑物、公共設施上亂涂、亂寫、亂畫、亂按印跡或違章張貼廣告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(三) 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規(guī)定,擾亂教學、科研、工作秩序,或擾亂課堂、宿舍、體育場館、食堂、浴池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,或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、污物 、火種,或酗酒滋事,情節(jié)較輕,認錯態(tài)度較好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,影響較壞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,影響極壞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(一)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20—29學時,給予警告處;30—39學時,給于嚴重警告處分;40—59學時,給予記過處分;60—79學時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達到80學時,視為放棄學籍,按自動退學處理;第二十三條 擅自離校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以下處分:(二)擅自離校連續(xù)三天以上兩周以內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第二十四條 違反考試紀律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批評教育、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;(二)未在規(guī)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;(四)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手勢的;(七)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)、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;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考試作弊行為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(二)抄襲或協(xié)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,給予記過處分;(四)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(六)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七)學生有其他作弊行為的,可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。